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
时间:2012-08-12 09:58:00 来源:宣传部 点击:
1978年8月,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》在北京签署
1978年8月12日,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,华国锋、邓小平、廖承志出席,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。
《条约》基本内容是: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,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;在相互关系中,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,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;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,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,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,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;条约有效期为10年。
这是继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、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公报以来两国关系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。条约的签订,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。邓小平曾高度评价此条约:不仅在事实上,而且在法律上、政治上,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关系。更重要的是,从政治上更进一步肯定了我们两国友好关系要不断地发展。
如今,中日关系正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,全面的战略互惠关系正在逐步形成。作为亚太地区两个最大的经济体,中日两国的通力合作,必将促进东亚乃至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,进而推动亚洲地区经济的繁荣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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